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和定義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賠償內容,最核心的可能就是經濟賠償了,想要在這方面占據優勢的話,先要清楚它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等相關概念。下面律霸小編為您介紹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責任主體。
由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屬于民事損害責任的一種特殊情況,它適用于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并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離婚精神損害過錯方的侵權責任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
(一)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一切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即無承擔責任的基礎。損害事實,是有兩個要素構成的,一是權利被侵害,二是權力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由此受到財產損害外,對其精神的損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對婚姻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降低等。
(二)違法行為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責任,所以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指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即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即指配偶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打罵、禁閉等;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不過飲食、不給予治療疾病等。遺棄則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拋棄家庭成員的目的,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配偶同居或有能力而拒絕撫養等行為。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觀聯系。時間上,因在前果在后。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另一方因離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如果過錯行為未導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四)主觀上具有過錯
過錯是無過失方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德國法學家耶林指出:“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薄斑^錯標志著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輕慢,以及對義務和公共準則的漠視?!边^錯在范圍上是有限的,指上述四種行為,并非所有導致離婚的情況。不能將過錯理解為導致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最終離婚的一般過失。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在離婚案件中主要表現為故意。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以客觀的行為過錯來承擔賠償責任,是簡單而客觀有效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須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由此不難看出,精神損害的構成條件非常嚴格,在實踐中認定損害事實存在比較困難。由于現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方舉證比較困難,甚至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因此是否可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頗值思考。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了離婚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困擾,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起訴或報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男方應該給女方婚內生活費嗎?不給的該怎么辦?
2020-02-19大理違法扣押口罩,市委書記被免市長被撤!全國掀起問責風暴
2020-02-25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是什么?
2020-03-06在外地發生交通事故:積極處理是關鍵
2020-04-02辨一辨:著作權和署名權
2020-04-15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該如何計算
2020-04-22承租人經過出租人同意裝修
2020-04-22老人贍養費應該如何計算?
2020-04-24警察因公殉職有賠償嗎?
2020-04-26不要孩子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2020-04-29女方爭取撫養權有哪些技巧?
2020-04-29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費用要多少?
2020-04-30夫妻離婚但仍生活在一起,能得到死亡賠償金嗎
2020-04-30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件是什么?
2020-05-06最新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2020-04-30妻子懷孕期間丈夫出軌能離婚嗎?
2020-05-01工作3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后辭職能申請補償金嗎
2020-05-01車禍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2020-05-01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2020-05-04哺乳期出軌起訴離婚財產怎么分
2020-05-04棚戶區改造有什么稅收優惠政策?
2020-05-04股東會決議代簽是否可行
2020-05-04離婚后要求增減子女撫養費的條件都有哪些?
2020-05-04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注意些什么?
2020-05-05放火罪的認定
2020-05-05房屋未入住,可以不交業務費嗎?
2020-05-07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合同有效嗎
2020-05-07離婚訴訟補償費對方自愿不要是否合法?
2020-05-08送養人需要需要哪些條件?哪些情況孩子不可以送養?
2020-05-08結婚一年懷孕沒有領證離婚要不要退彩禮?
2020-05-09股權投資可以提前要求回購嗎
2020-05-09離婚前財產轉移給孩子可否?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0-05-10如何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和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
2020-05-10女方先提出離婚男方能否爭奪子女撫養權?
2020-05-11婚外有孩子是否會判定重婚罪
2020-05-11女性哺乳假一般如何計算
2020-05-11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0-05-12父母出資買房保留證據要注意哪些
2020-05-12夫妻離婚婚前的房產如何分配
2020-05-12企業年金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