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管轄有幾種,法律如何規定
一、什么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管轄所要解決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另一個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各級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專門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有幾種
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等。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范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三、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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