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檢察院駁回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檢察院駁回回避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指定回避是什么
就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而言,決定權在相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負責的相關機構,本人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請求,而無權決定回避的最終適用。
(1)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他們回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9條);
(2)應當回避的人員(包括檢察人員、檢察長等),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條);
(3)應當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法院院長等),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6條)。注意:指定回避的前提是,應當回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回避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檢察院駁回回避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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