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一人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一、交通肇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六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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