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任何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以周歲計算,即以過了周歲生日第二天起算;犯罪行為有持續或連續狀態的,就以行為狀態結束之時行為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跨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應區別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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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里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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