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依據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币簿褪钦f,除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行為可以依法要求損害賠償,其他的過錯行為均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當然,是否構成上訴四種情形,還需依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認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不高的。法院判決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大多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而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這些賠償數額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而言,所占夫妻財產比例是非常低的。
三、損害賠償應在何時提出?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必須是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均不得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離婚前主張損害賠償是無法得到支持的,現實中的損害賠償一般也都是在離婚之時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僅限于無過錯方,如果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則彼此喪失了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
四、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失費沒有規定的數額,法院判賠時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加害人過錯程度;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損害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其他如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婚后感情好壞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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